代 理 協 議 書
甲方:長春祥禾藥業有限公司
乙方:
為使甲方產品迅速進入市場,充分發揮乙方的市場網絡優勢,雙方本著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
1.甲方授權乙方為公司產品的代理人,具體代理事項如下:
代理區域:
代理時間:暫定一年,即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按照合同規定維護乙方合法權益、提供全面服務支持、按時供貨、保證藥品質量和提供經營信息的義務。
3.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甲方不再向其代理區域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供貨。
4. 為乙方提供產品銷售委托書及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和文件。
5.對乙方的經營有調查權,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有處罰權,情節嚴重的可直接追究乙方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6. 甲方承擔至 的公路或鐵路運輸費,到達車站后的其它一切費用及保管責任由乙方承擔。
7. 乙方貨款到達甲方指定帳戶后,甲方于五日內將產品發出。
8. 乙方在銷售中如出現夾雜假冒產品,甲方可要求當地有關機關封樣,經有關部門鑒定確認后,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代理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
1.需完成如下銷售計劃:首次提貨 件。每月銷量不低于 件。
2.如果連續三個月完不成最低銷售計劃者,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銷售代理權。
3.與甲方的結算方式:現款結算。
4.在協議規定范圍內有自主經營權。
5.對甲方的產品、經營情況、市場拓展策略等信息有保密義務。
6.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各經銷商利益不受損害,經銷商須向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市場保證金 元。在不違規的前提下,保證金于代理協議結束后或根據經銷商信譽等級逐步返還。
三、藥品的驗收及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乙方收到貨后應當場查清貨物與運單是否相符,如不相符,需保留貨簽并與承運部門當面拆件檢查,對貨物進行數量、包裝、重量等驗收,并追究承運部門責任。
2.乙方到貨后三天內對貨物的數量沒有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驗收合格。在到貨三天內發現商品出現中小包裝短少,需進行換、補貨處理的,應由乙方詳細寫明情況傳真或書面寄遞甲方并對有問題貨物進行妥善保管,經甲方代表確認,同意后方可進行換、補貨處理,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進行處理的,甲方不予以負責。
3.甲方接到乙方異議或處理要求后,應自收到之日起七天之內作出書面答復,一個月內處理完畢,逾期則視為甲方同意補足貨物。
四、竄貨控制:
乙方不可超越協議范圍銷售產品,否則視為竄貨,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罰款(按實際竄貨金額的1—3倍),用以補償由竄貨而受到損失的經銷商。對竄貨情節嚴重者,甲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
五、解除合約后的有關條款:
協議期滿,甲、乙雙方根據協商決定續約事宜;如解除合約,乙方應對甲方經營內容繼續承擔保密義務,并退還所有文件、資料、授權委托書等(包括復制品)。
六、違約解決辦法;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全稱:長春祥禾藥業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詳細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